第一条 随着我校各教学单位的部门经费、科研经费等专属经费的增多,各单位也加大了在计划外购置固定资产的力度。由于缺乏统一要求,给各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带来了许多不便。为进一步加强经费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固定资产购置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单位利用专属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三条 教学单位利用专属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固定资产时,请遵照以下程序:
(一)购置总额小于1000元(含)且单台价格在8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教学单位可自行购置。货物到货并验收合格后,由教学单位设备管理员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并负责货款的支付等。
(二)购置总额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的固定资产,教学单位需写出申请报告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并告知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管理中心经过市场调研后,提出仪器设备型号及价格的建议方案,并与教学单位共同确定最终型号、价格及购买方式。设备到使用单位后并经验收合格,由教学单位设备管理员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应的手续并负责设备货款的支付等。
(三)购置总额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批准后,由资产管理中心与教学单位共同进行询价或以招标的形式进行购置。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拟订合同、督促设备到货、按合同要求验收设备等事宜。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设备入库、出库、账目管理及支付货款等手续。教学单位负责设备的到货分配、验收及设备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教学单位自筹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等渠道取得的固定资产,须到资产管理中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条 教学单位用部门专属经费或自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需要调拨、退库、报废时,须参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仪器设备报废需填写《黄河科技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由资产管理中心和财务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按规定签署意见,并报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资产管理中心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学单位所有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的账物相符。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有权对教学单位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教学单位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固定资产实施购置、登记及处置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二级学院利用专属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24〕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