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学、办公用具是学校资产的组成部分,合理配置、爱护使用,保证财产的完好,减少损失,更好地为教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本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到人”的原则纳入学校资产管理。教学单位、行政部门的领导是本单位的负责人,对所辖财产管理负责。各单位领导可以指定兼职或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兼职或专职人员应接受资产管理的相关培训。
(二)各单位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建立财产清查账目,及时准确把握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按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时间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上报,教学单位要分级管理,做到院、系、班级的三级管理,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三)对师生员工加强爱护公物的教育,树立“学校是我家,爱护校产靠大家”的意识,形成爱护公物为荣,损坏公物为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四)每年定期进行两次的自查与上报工作(4月、11月),要求认真自查,数据准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类教学、办公用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椅、课桌凳子、讲桌讲台、木柜铁柜、黑板、铁床、沙发茶几、暖气片、阅览书桌架,以及学院自购和受赠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财产的配置
根据教学单位、师生人数、机关部门人员和工作性质配置必要的教学、办公用品。因人事调整和人员数量的变动,实施申报制度,使用部门根据教学、办公实际情况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管理部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配发所需物品。
第五条 财产的维修和更换
(一)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轻微损坏,使用者应及时维修,不能修复的应移交相关单位修复,防止因维修不及时造成财产的损失。
(二)人为损坏或丢失者使用单位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写出检查,照价赔偿。
(三)财产需要更换时,经第三方评估无法修复的,原则以旧换新,使用部门写出更换的原因交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给予更换。
(四)因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需增添的设施,使用部门出具申请报告,经职能部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批准,领导批准后到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备案。设施需减少时,出具书面报告经职能部门审核后,上缴学校相关部门,并到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核销该账目。
第六条 财产的转移及管理人员的变更
使用单位根据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财产移交须经学校批准,再办理移交手续。
(一)因人员工作岗位变动仍在学校工作的其办公桌椅随其人带到新工作岗位(学院自购的留下),并到原部门销账,新部门建账,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做好账务调整。
(二)数量多的财产需转移,要办理移交手续,原使用单位列出由部(院)长签字的明细清单(含完好和损坏的)后,由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组织原单位管理人员,接收单位管理人员,三个单位一块验收核查,原单位管理人员,接收单位管理人员到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销账和进账。若无单位接收,由资源保障部采购招标办公室入库。
(三)教室的课桌、凳及宿舍所配物品,原则上不得随意搬出,特殊情况(如教学调整、紧急避险等经书面批准的情形)用完后立即归位,不允许搬到其他地方,丢失损坏要追究其责任。如违反规定随意搬出教室、宿舍物品,造成丢失或损坏的,除追究直接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赔偿或纪律处分。
(四)各单位财产管理人员不宜经常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而变动的,请按程序办理,即单位领导要亲自安排其交接账目和实际财产交接,账物应相符,由原单位领导、交接人、接收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并通知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核对财产账目及实物。
第七条 财产管理的标示
针对各教学单位办公科室财产及教室财产,按类划分并明确标示,便于后续管理和查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黄河科技学院教学、办公用具管理制度》(院政〔2024〕4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