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须知
1、学校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直接到资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科借阅本单位(部门)移交的档案材料,如果需要摘抄和复印,必须经资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科负责人员同意。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借阅相关档案应通过以下各主管部门:
(一)查阅财会档案,必须经资源保障部有关领导批准。
(二)查阅基建档案,必须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
(三)查阅党务类档案,必须经党务系统有关领导批准。
(四)公、检、法单位查阅学生情况,应先通过学校保卫处审核相关手续。
3、毕业生查阅学籍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来馆查阅。(委托查阅须持:①由委托人手写签字的委托书;②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4、用人单位查阅毕业生学籍档案,应持单位证明(介绍信)及有效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传真或电话查阅概不受理。
5、校外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证件,由相关部门陪同方可来馆查阅。如需要摘抄或复制,须经学校同意,资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科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方可摘抄或复制。
6、借阅档案时,严禁拆卷、抽页、涂改、圈划、加点、批注,不能私自摘抄和拍照,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7、学校档案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借出时,须经学校批准,严格履行借阅手续,严禁转借并限期归还。
8、档案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如有特殊情况,经档案工作人员同意,可办理续借手续,并按期归还。
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5:30。(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另行通知)
统筹 | 于广超
三审 | 韩 捷
复审 | 宋新旗
初审 | 马怀东
编辑 | 顾千里、杨淑霞
来源 | 资源保障部资产管理中心